依本校『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』欲申請98學年度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請於即日起至7月31日止(各系所若有自訂截止日期,依各系規定)逕向各系(所)辦公室辦理。
※附本校『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』如下:
國立清華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
八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,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者,經原就讀或相關系、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薦,得申請於原系、所或他系、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。 前項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之認定標準,由各系、所訂定,並送教務處備查。
第二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,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向擬逕讀系、所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惟情形特殊者,得於第一學期期末提出申請,但以該學年度仍有餘額為限。
第三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,須繳交左列各件:
一、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。
二、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。
三、教授推薦函二封以上。
四、系、所指定繳交之資料。
第四條 各系、所逕行修讀學位研究生,應由系、所務會議通過,於八月三十一日前送教務處簽報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。其核准名額,以該系、所當學年度博士班一般生 (不含在職生) 招生名額之三分之一核計 (小數點得進位) ,但招生名額不足六名者,得核准二名。
第五條 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,自核准學年起,悉照博士班一年級新生應修課程、修業年限及成績考查之規定辦理。
第六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修業期滿,通過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,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,得授予碩士學位。
第七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,未通過資格考核或因故申請中止修讀得檢具申請表,申請轉回碩士班就讀,經現修讀博士班及原就讀碩士班之系、所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,得再回碩士班就讀。
前項研究生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,在學期中轉回者,該學期以就讀碩士班計算。轉回碩士班就讀後,不得再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。
第八條 本作業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◎附註
1. 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,請至教務處網頁下載使用,網址http://my.nthu.edu.tw/~registra/form/master_09.doc。
2.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學號不變,仍沿用碩士班學號。
3. 收費標準依博士班一年級標準徵收學雜費基數。( 原碩士班繳費單金額與博士班相同,請直接持原繳費單繳費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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